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而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规定: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两边约好的利率超越年利率36%,超越部分的利息约好无效。借款人恳求出借人返还已付出的超越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总得来说就是,借贷不超越24%的利息均受维护;超越24%不到36%的利息看做天然债款,给了的不用还,没给的不能再要;而超越36%的部分一律不维护。
二、民间借贷确实无力偿还,法院会批捕抓人吗?
民间借贷,如果确实无力偿还,不会被逮捕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只有在故意隐瞒财产、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情况下,法院才有可能采用司法拘留的形式(最多15天)。有财产但恶意逃避情节严重时,才会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但这种情况是比较少见的。
民间借贷往往是以私人间的借贷出现,由于当事人之间法律知识不足,因而可能出现没有签订借条、约定借款利率过高等等情况,而这些也为日后纠纷的处理带来了不可预知的困难。结合这点来看,当事人尤其是出借人的利益难以得到保障,因此,建议在民间借贷中最好先了解清楚该如何借贷,尽可能约定全面,降低自身利益受损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