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世涛经营药材生意,为经营需要,向伙伴张千帆借款,王世涛向张千帆出具一张借条,借条载明:借款40万元,2004年底付13万元,并向张千帆支付了1年的利息,利息是按照月利率一分二计算,2005年11月,双反因借款问题发生纠纷,协商无果,张千帆找到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冷长剑,要求帮忙处理此事。
办案思路及心得
接受委托后,分析双方虽然没有书面约定利息,但是对方按照一分二的利率标准履行了,说明双方还是通过事实行为约定了利息,只是对剩余的27万元没有约定具体的利率,起诉法院是可以主张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
律师建议 借贷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对双方之间的利息等约定,以书面的形式约定清楚,防止以后因为没有具体的书面证据,不能主张双方已经约定清楚的利息等权益。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胜诉,果然认定双方在借款合同签订后用事实行为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利息的约定,但是约定并不明确,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约定利息不明确的,按照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本案例中出现的人名均属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