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经夫妻一方同意赠与合同是否有效
根据赠与财产的性质,可将其分为两类: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人赠与财产的性质不同,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1)不经过配偶同意,单方赠与个人财产的行为有效。如果赠与物属于赠与人的个人财产,比如婚前财产、婚后约定为个人所有、法定的婚后个人财产(如残疾补偿金),那赠与人拥有对赠与物的完全处分权,不需要经过配偶的同意可赠与他人,且配偶不能撤销这种赠与。
(2)单方赠送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行为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如果赠与物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是一种不分份额的共同共有,按照法律对于共同共有财产的规定,处分共有财产需要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即夫妻双方的同意。夫妻单方面将共有财产赠与的,需要另一方配偶进行确认,在其同意赠与前,单方赠与行为的效力是待定的。换句话说,如果配偶一方悄悄将夫妻财产赠与给他人,而没有得到配偶另一方的同意,一旦配偶知情后,其表示同意的,单方赠与行为有效,配偶另一方表示不同意的,赠与行为无效,被赠与人应当将财产返还。
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是指:没有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可以依赠与人的意思任意撤销,如果赠与合同经公证机关公证后赠与合同则不可撤销。
赠与合同中确定的标的物未经交付,赠与财物的所有权人仍是赠与人,如果标的物交于受赠人,赠与合同已实际履行,或者赠与标的物已经登记机关登记,则赠与合同不可撤销。
赠与合同中确定的标的物是为了救灾或者具有公益目的,或者是为了扶贫和履行公共道德的,赠与合同不可撤销。
法定撤销由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赠与人在下列情形下可以撤销: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此处的扶养义务不论是法定义务、还是约定义务,受赠人都必须履行,其不履行即构成赠与的撤销事由。如果受赠人无扶养能力,那么其不履行扶养义务不构成赠与撤销的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