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时候在签订担保协议之后,因为某些原因,我们可能会想要在协议到期直前就撤销责任担保协议,那么,所有情况下都可以撤销责任担保协议吗,撤销责任担保协议又需要怎么做呢?这个问题也许会困扰你,接下来小编就和大家仔细谈谈这个问题。
所谓可撤销的担保协议是指,担保协议欠缺一定生效要件,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的担保协议。可撤销的担保协议属于相对无效的担保合同,之所以说“相对”,是因为在有撤销权的一方行使撤销权之前,担保协议对当事人仍有效力,而在该当事人行使撤销权,法院或仲裁机关同意撤销该协议后,该协议无效,且无效溯及协议成立之时。根据法律的规定,可撤销的担保合同的可撤销事由有以下几项:
1、欺诈;
2、胁迫;
3、乘人之危;
4、存在重大误解;
5、订立合同显失公平。
根据《合同法》和《担保法问题解释》的有关规定,被担保的债务人没有履行到期债务,担保人作出以下几种行为,担保权人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
1、放弃到期债权。
担保人放弃到期债权,对担保权人造成损害的,担保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例如,借款人无力还债,连带保证人无其他财产履行代偿义务,却又对第三人放弃到期债权,这种行为就会使担保权人的担保债权难以实现,故属可撤销行为。但是,物的担保人(第三人提供担保)放弃对第三人享有的金钱债权,一般不可撤销,因为当事人采取抵押、质押、留质等方式提供担保的标的物是特定物,担保人只以特定的担保物对担保权人承担责任,所以,担保人放弃其金钱债权,既不影响担保债权,又与担保债权无关。如果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提供担保,则属可撤销范围。
2、无偿转让财产。
债务人和担保人有履行能力,且不影响担保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是他自由处分权利,担保权人一般不得干涉。但在两种情况下可以撤销:一是债务人没有履行能力,担保人没有其他财产履行担保债务,而担保人将该财产无偿转让给他人;二是在债务人没有清偿债务之前,担保人无偿转让担保物。
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撤销这种行为有两个条件限制:一是财产价格受市场行情影响,稍高或者稍低是正常现象,因而不得随意撤销,只有达到明显不合理的程度才有可能被撤销;二是买受人具有恶意,即买受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担保人是为了逃避担保债务低价出卖而买受。低价买受是人们的正常心理活动,只要受让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担保人低价转让是为了逃避担保责任,即为善意买受。为了保护市场交易安全和善意买受人的利益,这种买卖行为是不可以撤销的。
4、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骗取担保权人订立合同。
这种行为具有欺骗性,是可以撤销的。但是,严格地讲所撤销的对象不是行为,而是合同,应当适用《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而不适用第74条的规定。
根据(担保法)有关规定,担保权人可以与担保人协议处理抵押物,将抵押物归担保权人所有,然后抵消相关的债权债务。但是,在同一财产上设有两个或者以上合法抵押权时,前面的担保权人与抵押人协议由担保权人取得抵押物,而损害后面担保权人利益的,后面的担保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6、《担保法问题解释》第69条规定的抵押行为。
根据这条规定精神,连带保证人和丧失先诉抗辩权的一般保证人有多个普遍债权人,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时,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其他担保权人合法利益的,受损的担保权人可以行使撤销。
从以上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撤销责任担保协议有明确而又严格的法律规定,如果想要撤销责任担保协议,那么你就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相关事项,如果担保协议的签订存在欺诈、胁迫、有失公平等事项时,就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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