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保险合同的效力”这里所说的效力是保险公司和买保险的人签的合同具不具有被法律所承认的有效性。
根据《保险法》第16条的相关法律条文规定:
买保险的人申请购买保险,保险公司接受承保,并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需要按时给投保人发送保单或别的能够证明保险的相关材料。保单或别的能够证明保险的材料必须明确合同双方协商约定的内容。合同双方也允许通过别的书面形式明确合同里的内容。如果合同关系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所成立的,那么合同从成立的时候就具备有效性。保险公司和买保险的人允许对合同的有效性加上附加条件或时间限制。
1、合同双方必须有着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
2、合同里约定的内容必须表达明确真实;
3、合同约定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且不能够危害公共利益。
《民法典》的第一百四十三条有相关条文,在签订合同时,当事双方都要有一定的缔结协约的能力,并且合同上的表述必须明确且真实,还不能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危害公共利益。
合同会被认定无效的情况:
1、主体不符合规定
说具体点就是指保险公司、买保险的人、被保险的人、保险的受益人或者代理人违反法律规定。举个例子,假如买保险的人并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没有能力独自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的人。还有一种就是投保的保险公司不是按照法律成立的,这样的保险合同也符合主体不合格。最后一种情况就是保险的代理人不具备代理资格或者代理权。如果属于以上几种合同主体不合格,那么保险合同就是无效的。
在签订保险合同的程序中,合同任意一方当事人通过欺骗、威胁或者其它不正当手段让另外一方在合同上加上违背意愿的内容,就属于表述不明确或者有虚假。我们这里所说的欺骗是说合同任意一方不能够真实的告知另外一方,或者有意掩盖一些真实情况甚至有意说一些假的信息,误导另外一方没能真实的表述。如果买保险的人在签保险合同的时候,自己明确知道不会有风险却欺骗说有风险,或者这样的风险发生过了却说还没发生。胁迫意思就是合同一方对另一方面进行威胁,比如危害对方本人或相关人的人身安全、名声或者财产利益等,以此来强迫其签订合同。不过这样的威胁一定要是可行的,并且能够让另一方改变自己意愿与之签订合同的。
买保险的或者被保险的人对保险的项目并没保险的利益,这样的话所签订的合同也是无效的。
4、保险内容违法
对一些违法的内容进行投保,如果危害国家的利益或者社会大众的利益,这样的保险合同均无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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