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主体
主体包括几个方面,一个是合同的相对性,还有就是借款的主体资格。合同的相对性就是指借款的纠纷只是一个合同纠纷的话,就要明确合同的被告,如果是代理的被告,就需要明确被告是不是就是合同的相对一方。借款的主体资格,就是指相关的金融机构,民间的借贷,也就是我们平时涉及到的借贷,包括了企业和企业,以及自然人之间等的借贷,这些借贷通常都是当做有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里面有明确的指出:
如果是企业用借贷的名义来通过员工进行非法的集资的;还有就是企业用借贷的名义向社会来进行非法的集资的;又或者是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这些情况的,都会被认为是无效的。
《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有相关的规定指出:
双方当事人会在借贷的时候约定还款的时间,如果到了最后的还款时间还没有还款的,在最后的还款时间和法院判决的这段时间里面产生的利息,是需要借款人支付的,这个利息是按照借贷双方之前约定好的利率来进行计算的,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明确的约定借款的利息的,就要按照当时银行贷款的利率来计算。如果借款人没有按照判决最后的时间去返还本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里面的相关规定,就还需要支付延迟了还款这些方面的相关的利息。
二是管辖方面
管辖分为了级别的管辖和地域的管辖。在民诉法中有相关的规定指出,地域的管辖一般就是说的被告居住的地方或者是履行合同的地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的相关规定,我们知道合同履行地其实就是说的当事人履行合同或者是约定了义务的地方。借款的合同其实就是双务的合同,货币就是标的物。按照合同的相关的约定,贷款一方承担了贷出款的相关义务,借款一方需要承担偿还贷款以及利息的相关义务,执行合同的相关的地点就是贷款方和借款方所在的地点。借款合同的约定指出,贷款的一方需要先把借款划出去,就算是履行了贷款方需要承担的义务。
三是时效方面
就包含了普通时效和一些特殊的情况。如果借款时没有明确的约定借款的时间的,就要特别注意下借条和欠条在开始算的时间上的区别。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一些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的,但是当事人双方对于原来的债务已经达成了还款协议的,就应该得到。
四是证据方面
需要提供当事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这些,还需要提供借款的合同、抵押的合同以及能够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相关证据,还需要提供重新起算方面的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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