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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吗

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合同保管物品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或者称为受寄人,其所保管的物品称为保管物,或者称为寄托物,交付物品保管的一方称为寄存人,或者称为寄托人。

我国《合同法》第365条规定:保管合同保管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1、保管合同是提供保管服务的合同

合同的标的是保管人的保管行为,即提供保管寄存人托付的物品的劳务或服务。

2、保管合同既可以是单务、无偿不要式合同,也可以是双务、有偿、要式合同

合同法》第366条规定: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没有约定保管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合同是无偿合同(合同法第366条)

在有偿的保管合同中,保管合同是双务合同

3、保管合同中的保管物只转移占有权,不转移所有权及其他权利。

合同法》第372条规定: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在保管合同中,除非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否则保管人指享有保管物的占有权,不想有所有权或者其他的物权。

4、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

保管合同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说明保管合同的成立是以交付标的物为标准的,这样的合同属于实践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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