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
所谓无权代理的合同,就是无代理权的人代理他人从事民事行为,而与相对人签订的合同。
二、无权代理合同的情形
根据《民法典》和《民法典》的规定,因无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根本没有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是指签订合同的人根本没有经过被代理人的授权,就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的合同。
(二)超越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是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有代理关系存在,但是代理人超越了被代理人的授权与他人签订了合同。
(三)代理关系终止后签订的合同。这是指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原有代理关系,但是由于代理期限届满、代理事务完成或者被代理人取消委托关系等原因,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已不复存在,但原代理人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他人签订的合同。
三、无权代理合同的类型
(一)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为法律行为。无权代理具有以下特点:
1.无权代理的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代理行为已经成立;
2.无权代理行为是具备法律行为一般有效要件的行为;
3.在代理行为的特殊有效要件上,无权代理只欠缺代理权这一有效要件,并不欠缺被代理人存在、确定、合格等有效要件。
(二)根据代理人欠缺代理权的不同情况,我国法律将无权代理分为三种类型:
1.没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包括未经他人委托授权而以他人名义订立合同、法定代理人以外的人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等情况,如盗用单位介绍信订立合同等。
2.超越代理权的无权代理,包括部分超越代理权和完全超越代理权的无权代理。前者如被代理人就订立某一合同之代理只授予了代理人部分代理权,而保留了对该合同某些事项的决定权,代理人却不顾该限制而为全权代理;后者如被代理人仅授权订立此合同,而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订立了与此合同有一定牵连关系的彼合同;
3.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包括代理人不知其代理权消灭而继续进行代理活动和代理人明知其代理权消灭而继续进行代理活动。
(三)无权代理合同的效力
无权代理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过,这种状况在有关当事人依法行使权利加以处置之前尚处于或然状态。为了稳定社会经济关系,我国《民法典》及《民法典》有关条款规定了有关当事人处置无权代理的各项权利及其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