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对合同生效的条件规定是民法总则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总则第149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总则第150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总则》第148条至第150条将欺诈和胁迫的法律效果统一规定为相对无效(可撤销)。至此,欺诈、胁迫的法律效果出现了三种判断标准:《民法总则》认为相对无效,《民法通则》认为绝对无效,《合同法》则以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为分界线区分判断为相对无效和绝对无效。虽然《民法总则》并未废止《民法通则》,但作为两部地位相同的一般法,新法《民法总则》自然优先适用,《民法通则》的绝对无效观点已被排除适用。
是指已经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亦即法律效力。合同生效意味着双方当事人享有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承担合同中约定的应当履行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一旦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寻求法律保护;合同生效后,对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也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三人(包括单位、个人)均不得对合同当事人进行非法干涉,合同当事人对妨碍合同履行的第三人可以请求法院排除妨害;合同生效后,合同条款成为处理合同纠纷的重要依据。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合同生效是当事人双方订立合同实现预期目标必然要追求的结果。
民法总则在我们的国家对于合同生效这个方面问题也做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主要是集中在148条到150条的法律规范当中,具体点来说,采取胁迫或者是欺诈,使其在违背真实意思的表示之下所作出的行为都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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