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未定合同,也称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效力是否发生尚未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的合同。
1、效力待定合同已经成立。合同成立属于事实判断问题,即缔约主体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2、合同的效力既非完全有效,也非完全无效,而是处于一种不确定的中间状态,这也是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的区别所在。合同效力问题体现了国家立法者对合同的价值判断。
合同种类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效力未定的合同主要有三类: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必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2、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3、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效力待定合同因追认而成为有效合同,但合同何时发生效力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学理通说认为,合同溯及于成立之时发生效力。其理由主要有三:一是追认通知并非订立新合同的行为,而是对既有合同的补正;二是,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的规定,追认行为不应产生合同的第二个生效时间;第三,该方案能公平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1] 。
其他例外情况
一般而言,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时间是一致的。但也有例外情形,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2、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3、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一份合同的签订就意味着甲乙双方具有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去履行合同中的内容,不管合同是否待定,甲乙双方都应当诚实守信。同时在合同生效的时候就是合同履行的时间,符合法律的规定,受到法律的保护。若是甲乙一方有违约行为,也应该自行承当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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