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履行居间合同过程中,因为种种因素的影响,时常会发现基于居间合同而产生的买卖合同与居间合同内容有不一致的地方。具体到房屋居间合同中,居间合同交房时间如果与买卖合同约定不一致应该如何处理,是我们可能会遇到的问题。下面小编来解答这个问题。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 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居间行为过程中,签订买卖合同行为应该按照居间合同中约定的事项进行,也就是说,买卖合同中对于权利义务的规定要与居间合同一致。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如果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与居间合同中约定的不一致,则根据居间合同中对于交房时间的约定进行履行。
拿二手房买卖来说,受各种经济因素的影响,房价波动较为频繁,买卖双方在关注房屋交易的同时,更关注自己在交易中的利益。换句话说,如果房价上涨,卖方人希望多卖钱,买房人至少希望能以房价上涨之前的价格获取房屋。这就导致纠纷的产生时有发生。
1、在签订居间合同时,明确约定买卖合同的签订必须与居间合同相符,其他约定无效。为了避免两个合同出现不一致而导致纠纷,委托方与居间人在签订合同时可以要求居间人在买卖过程中严格执行居间合同,不再进行其他约定。
2、如果出现居间合同中约定的事项无法实现,必须协议补充的情况,委托人、居间人、卖方三方对于买卖合同中需要变动的事项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后由三方在买卖合同中签字,委托人作为共同买方在买卖合同中签字。
整个居间行为往往涉及三方当事人,比照两方交易容易出现纠纷。就房屋交易来说,如果居间合同交房时间与买卖合同约定的不一致,一般遵照居间合同履行。在防止纠纷出现的前提下,只要居间双方就约定的事项达成一致,也可以按照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事项履行。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湛江律师。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