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实交付,即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即标的物直接占有的移转。此为交付的常态。
①拟制交付。即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以代替标的物的现实交付的交付方式。标的物的单证,即物权凭证,包括仓单、提单等。
②简易交付。即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经通过租赁、借用、保管等合同关系实际占有标的物,标的物的交付系于合同生效的交付方式(第140条)。
③占有改定。即由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使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直接占有的移转的交付方式。我国《合同法》未确认这种交付方式,这里仅作学理探讨。我国《合同法》分别于第133、135、140条确认了现实交付、指示交付与简易交付三种交付方式。
3、现实交付依交货方式的不同,可以再分为三种情形:
(1)送货上门。即由出卖人送运货物到买受人处,此时货交买受人处才算完成交付。
(2)上门提货。即由买受人到出卖人处取走货物,此时货物运出出卖人处即算完成交付。
(3)代办托运。即由出卖人代理买受人与承运人订立运送合同,买受人承担运费的交付方式。此时出卖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即算完成交付。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标的物交付也就是转移标的物的占有,此时不一定就是转移了标的物的所有权。因此,在转移标的物占有之后,就会出现风险转移的问题,此时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标的物风险在转移过程中,由哪一方来承担。除非法律有特殊规定,不然的话,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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