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担保法规定质押指示交付是否适用?
质押不适用于指示交付,质押是以交付为条件的,质押权生效有以下要件:
4、不动产质押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都明确强调: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抵押合同无效的情形有:
1、抵押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抵押合同无效。
2、抵押物不特定的,抵押合同无效。
3、应该办理抵押物手续而未办理的,抵押合同无效
4、抵押物重复抵押的,抵押合同无效。
7、以不能作抵押的财产设立抵押权的,抵押合同无效。
8、抵押物价值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抵押合同无效。
9、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到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签订抵押合同的,其行为无效,抵押合同也无效。
1、明晰担保债权
质押合同是从合同,其效力附属于主合同即债权合同。因此,债权合同中主债权的具体内容直接关系到质押合同所担保的范围,乃至质押权实现的可操作性。质押合同必须明确其所担保的债权:
1)债权人和债务人(即质押权人和出质人);
2)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
3)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
4)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等。
这些信息越是详尽越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权益,避免纠纷。
2、明确质押标的的相关信息
在质押行为当中,质押物的交付问题也是出资人和抵押权人相互协商确定的。抵押权人到时候也一定会先确认好了质押物现在的状态,如果发现质押物还在第三人手中的话,根本就不会和当事人形成某种债务债权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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