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私募法律服务合同应该怎么写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的原则,就投融资项目结成长期的共同发展联盟,并在融资项目的合作上建立一个坚实的基础,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共识:
第一条 战略合作关系的建立
1、甲乙双方经过协商,决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建立长期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共同利用自身的优势为用款项目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通过业务合作与创新,加强抗风险能力,共同做大做强,实现跨越式发展,共同为新型城镇区域性经济发展需求提供金融支持,实现企业项目与资金供求的强有力对接,全力支持地方经济平衡较快发展。
2、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签订之日,为战略合作关系确立之日。
3、在双方保密条款约束的前提下,甲乙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应按项目要求各对方提供的相应详细资料,并对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条 合作事项
1、甲方为乙方各地项目在中国大陆地区发行“xx-xxx-xx专项基金”,并进行融资渠道合作。
2、甲方出任乙方的基金募资顾问(包括财务顾问、募资策划等),在对乙方项目进行充分的内部评审通过的前提下,寻找基金出资人,向乙方推荐各类企业、机构以及个人投资者客户,协助开展潜在投资者接触、基金募集推介等顾问服务。
3、甲方出任乙方的项目管理顾问,协助乙方管理项目、包括提供项目资金监管、项目公司资产托管、股东关系协调、风险提示等顾问服务,同
时提供基金保管监督服务,包括基金账户开立、资金划付、会计核算审计等。
第三条 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的义务:
(3)在乙方向甲方出具所推荐项目投资者的确认函后,向甲方的目标客户提供项目的基本信息,协助甲方与项目投资者的联系;
(4) 甲方应当向乙方及时通报投资接洽,谈判及合作情况,特别是重要协议的签署,投资款项的到位情况等;
(5) 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保守商业秘密。
2、乙方的义务:
(1)乙方须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乙方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基本资料(营业执照,企业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业绩等资料;
(2)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乙方须尽可能为甲方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4)按照本协议约定保守商业秘密;
第四条 声明与保证
1、甲方的声明与保证
(1)甲方具备合法的资格和权利签署本合同,并已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以获得授权,接受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签署及履行本合同。
2、乙方的声明与保证
(1)乙方具备合法的资格和权利签署本合同,并已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以获得授权,接受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签署及履行本合同。
第五条 保密
1、乙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中,如需保密或要求不完全向项目客户公开的内容的,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另行出具说明。
2、一方有义务对从另一方处获得的项目关联客户的各种材料进行保密,并保证不用于本协议项下融资以外的其它用途。
3、甲方有权向项目投资者提供乙方所提供的资料(乙方书面明确要求保密或不得对外提供的除外)。
第六条 联系和协调
1、甲乙双方应给予对方积极的支持、配合,并建立专门的协调部门或人员:
甲方协调员:
姓名: 职务: 电话:
乙方协调员:
姓名: 职务: 电话:
2、甲乙双方均有义务及时向对方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如各自组织内部或政策发生改变,并且这种改变会直接或潜在损害对方的利益,发生改变的一方有义务及时将情况及时通报对方。
3、经商定其他应由对方完成的事项。
(1)甲乙双方皆承认对方为自己的战略合作伙伴,并有权在彼此互联网站的显著位置标识合作方的旗帜徽标链接或文字链接。
(2)甲乙双方在有关金融等行业的各种展览会上,互相帮助、共同宣传,共同推进双方的品牌。
4、对于有意购买甲方发行的基金产品,同时未在银行开立银行账户的优质客户,乙方有权利要求客户到甲方处开立银行账户。
第七条 其他约定
1、甲乙双方的合作方式具有排他性。双方在合作的同时,不可以和其他相应的合作伙伴进行性质相同的合作。
2、甲乙任何一方如提前终止协议,需提前二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如一方擅自终止协议,另一方将保留对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
3、如果一只项目基金发行成功后,乙方以后就该项目的再融资(包括但不限于贷款、信托融资、资管计划、上市融资等)均由甲方优先代理,并担当财务顾问。
第八条 协议生效
1、因本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现行简易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本协议自 年 月 日起,由双方签署后生效;本协议期满时,双方应优先考虑与对方续约合作。
3、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的附件,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对甲乙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双方在签订完这类合同后,应积极的到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办理。一旦这类案件产生纠纷的,应积极的按照备案合同进行办理。保护这类投资的合法权益。双方还应积极地按照合同进行办理,任何一方不得在中途进行撤资,违反交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