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裁决书附随义务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附随义务是指在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亦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主要是人身和财产利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
要实现社会和谐,必须妥善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使社会冲突和对抗保持在可以调控的合理范围以内。要妥善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就必须合理配置人民法院和其他社会主体在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中的位置和权力,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合同纠纷等民事纠纷,我国设置了包括当事人自力救济(和解)、社会救济(人民调解、仲裁)、公力救济(诉讼)三类方式的多元化解决机制。
仲裁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社会救济的一种方式,它既具有不同于诉讼方式的特点,也具有其他纠纷解决机制所不具有的独特优势。仲裁方式具有由当事人通过协议自由选择仲裁机构和一裁终局的特点。因此,通过仲裁解决纠纷,当事人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具有的自主程度比通过诉讼解决纠纷更高,尤其是当事人通过协议自主选择仲裁机构,使得当事人对仲裁机构具有很高的信任度,对仲裁结果更容易接受,因而更有利于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和纠纷。同时,仲裁程序又具有比和解、人民调解等方式更强的程序严格性和内容上的合法性要求,因而也就具有比和解、调解方式更高的权威性,不具有法定的情形、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否定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实践中,每年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的民事纠纷不在少数,有效地减轻了人民法院的工作压力。因而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充分发挥仲裁方式在解决纠纷中的作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综上所述,合同中大小规定了许多事物,其中也包含附随义务,主要是在合同双方没有明确的约定情况下,同时法律中也没有明文的规定,附随义务也是为了确保合同的实现,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障的应该承担的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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