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解除合同,难以区别的是从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也就是发生附随义务的识别问题。一般认为,判断从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的标准就是是否能够独立成诉,从给付义务能够以诉的方式请求法院裁判履行,而附随义务不能修通过诉的老式要求履行。
附随义务是指那些虽然没有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但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合同的目的、性质和交易习惯,应该附随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附随义务是针对主合同而言的。我国《合同法》第60条第2款规定了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即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92条规定了合同履行完毕后的附随义务,即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附随义务的主要作用在于辅助、维持、保护主合同目的的实现,与主合同义务共同构成合同义务。对附随义务的违反,同样构成对合同的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到商品房买卖中,开发商的附随义务主要体现在对相关事项的告知与协助上,如协助购房者办理相关手续、开具证明等。这些义务都是基于主合同和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如果开发商违反上述义务,购房者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裁量权。在认定附随义务的基础上,违反附随义务是否能够解除合同也是司法者自由裁量的职权范围,同样,是否构成解除合同,尤其需要考虑合同目的是否能够达成、合同是否能够继续履行、违反附随义务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原因力和因果关系、当事人利益是否失衡等方面来综合认定。所以本案中合议庭最终认为在长时间无法进餐、旅游休闲的目的根本无法达到最低限度的满足的条件下,不给予退还定
综上所述,对于违反附随义务来说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了他是违约行为,我国法律规定了具体的惩罚方式,违反附随义务不仅会破坏国家的经济利益平衡,而且破坏了整个国家的良好形象,我们每个公民必须要遵守法律,以身作则,做合法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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