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制交付与指示交付的区别主要是交付的方式不同,拟制交付的情形一般是用其他的物品来代替自己原本需要向另一方支付的物品。对于指示交付,一般会发生在需要履行义务的主体,由于工作等原因不方便自己交付,而交给其他的人去代为执行。拟制交付与指示交付在合同建立之后,一方主体可以选择的交付货物的行为,但是此两种交付可以适用的情形是不同的,任何其他的人建立了合同的主体,都需要十分的了解当下的情形,然后选择对自己的利益损坏最小的交付方式。拟制交付是一类学理和实践上都常见的交付方式。此时如果标的物仍由出让人或第三人占有,则受让人会取得对于物的间接占有。
指示交付中,转让人与受让人间除基础合同外无需另行缔结物权变动的协议。当然,在具体案件中,转让人与受让人订立基础合同时可能尚未确定通过指示交付完成物权变动,也可能双方对基础合同是否约定采用指示交付存在不同认识,但这些都可以从基础合同履行方式角度。
二、物权交付方式有哪些?
1、现实交付,即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是标的物直接占有的移转,此为交付的常态。
2、简单交付,即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经通过租赁、借用、保管等合同关系实际占有标的物,标的物的交付系于合同生效的交付方式。
3、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由出让人继续占有,但在物权让与合同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4、指示交付,又称返还请求权让与,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支付。
5、拟制交付,即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仓单、提单)交与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
综上所述,在物品转移所有权的形式上,指示交付和拟制交付是两种方式,其最大的区别在于是否涉及到第三人,指示交付是出让人指示占有物品的第三人将物品转让给受让人,第三方接到指示后就应当办理。而拟制交付涉及到双方,其用物权凭证作为交付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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