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叫受益人,财产受到损失的人叫受害人。因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虽属于既成事实,亦不受法律保护,受益人取得的不当利益应当返还给受害人。
涉及法条:
1、《民法典》第985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2、《民法典》第986条:“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3、《民法典》第987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4、《民法典》第988条:“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不当得利制度是债法里重要的内容,《民法典》将其置于合同编的第三分编准合同编中,充分体现了不当得利制度的重要性,也认定了不当得利具有合同的性质。不当得利制度皆在调整欠缺法律依据的财货变动,使无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者,负返还所受利益的义务。不当得利制度的规范目的重在去除不当得利,而非损害赔偿。此外,成立不当得利之债不以当事人的过错为构成要件,仅在确定返还范围时须考虑受益人主观上为善意或恶意。
不当得利的类型包括: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支出费用型不当得利、求偿型不当得利、给付型不当得利。
1、一方获得利益。这里的利益包括财产积极增加或者财产消极增加;
2、他方受有损失。这里的损失包括财产积极减少或财产消极减少;
3、获得的利益与受到的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尽管不当得利最大程度上保护了受损失的人,但是如果得利人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或者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的情况下,受损失的人不能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这部分内容在《民法典》第985条里也已有详细的描述。除此之外,强迫得利、反射利益、非财产性受益的情形也应当排除在外。
强迫得利是指受损人因其行为使受益人受有利益,但违反了受益人的意思,不符合其经济计划的情形。此时,应就受益人的整个财产,依其经济上的计划认定其应当偿还返还的范围。反射利益是指一方虽因一定的行为或事实而受益,但并未致他方损害的情形,这种情形根本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非财产性利益不属于不当得利的范畴,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有非财产利益,不成立不当得利。不当得利制度是在民法世界中的重要概念,能够界定清楚哪些财产性利益属于不当得利对于我们工作和生活都是大有益处的。在明确财产的关系与性质之下,才能更好的保护企业的利益,不因概念性问题陷入误区。
不当得利在民法典中的概念是,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不当利益,利益受损人可向得利人追究损失的利益。民法典中关于不当得利的规范制度存在的目的是,减少不当得利的情况,同时维护利益受损人的利益,但后者并不是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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