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口头约定或者书面约定
期限可以分为两种:
一是生效期限
生效期限,又称为延缓期限或始期,它是指合同的效力自期限到来时才发生。
这就是说,在期限到来以前,合同已经成立,但其效力仍然处于停止状态,待期限到来时,效力才发生,自期限届至时生效。如合同中规定,“本合同自某年某月某日生效”,该期限即为始期,至该期限到来后,当事人才能实际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二是终止期限
终止期限,也称为解除期限或终期,它是指合同的效力自期限到来时消灭。
相关知识:合同变更
合同义务或已发生的违约责任、损害赔偿请求权,除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不因变更而失效。
合同变更的实质在于使变更后的合同代替原合同。因此,合同变更后,当事人应按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履行。合同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合同的变更而失去合法性。
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的权利。原则上,提出变更的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因合同变更所受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所谓附期限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根据。合同中所附的期限与合同中所附的条件一样,都能够直接限制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失,但作为条件的事实是否发生是不确定的,而期限的到来却具有必然性。期限是以一定时间或期间的到来对合同的效力起限制作用,因此只有尚未到来且必然到来的时间和期间才能作为附期限的合同中的期限。
三、附生效条件的合同的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所谓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里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是否成就来作为合同的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根据。
最后,在约定附期限合同时,合同当事人需要明白合同的效力,附生效条件的民事行为,在条件被写进合同的时候就已经生效了,解除附条件时,合同中的自条件就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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