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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的特征具体有哪些

一、行纪合同的特征具体有哪些

1.行纪合同是独 立有名合同

我国合同法对行纪合同设专章予以规定,把它确定为独 立有名合同

2.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所受委托的事务

行纪合同履行时,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行纪事务,如代购、代销、寄售等。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由行纪人自己享有或承担。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

3.行纪人在与第三人实施行为时应考虑委托人的利益

行纪合同行纪人在办理行纪业务时,虽然是与第三人直接发生法律关系,但其因该关系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最终应归属于委托人,因此行纪人在与第三人实施行为时,应考虑委托人的利益。

4.标的是行为

行纪合同行纪人为委托人提供的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服务。行纪人与第三人进行的法律行为才是订立行纪合同的目的,是行纪合同的标的,所以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为。

5.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诺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行纪人负有为委托人办理买卖或其他商事交易的义务,而委托人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对应的;同时,行纪人完成事务须收取报酬,即为有偿 服务,所以行纪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行纪合同是需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合同无需采用特定的形式,所以行纪合同是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二、行纪合同与与委托合同的区别:

(1)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行纪合同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行纪合同属于有偿合同

(3)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从事交易活动产生的权利义务由委托人承担;行纪合同行纪人从事交易活动产生的权利义务由行纪人自己承担。

(4)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行纪合同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纪合同只需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无须一方当事人义务的实际履行,也无须具备特别的形式,故为诺成、不要式合同。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负有为委托人办理交易事务的义务,委托人则有支付报酬的义务,行纪人提供行纪服务业意在获取报酬,所以行纪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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