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约成立的有效要件是怎样的
第一,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提出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并唤起相对人的承诺,所以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例如对订立买卖合同来说,他既可以是买受人也可以是出卖人,但必须是准备订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如果是代理人,需要有本人的授权。由于要约人欲以订立某种合同为目的而发出某项要约,因此他应当具有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我国《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因此,要约人应当具有缔约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或依法不能独立实施某种行为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发出欲订立合同的要约,不应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效果。
第二,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根据《合同法》第14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中必须表明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例如甲对乙声称“我正在考虑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家具,价值10万元”,显然甲并没有决定订立合同,但是如甲向乙提出“我愿意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家具,价值10万元”,则表明甲已经决定 订立合同,且在该意思表示中已表明如果乙同意购买,则甲要受到此承诺的拘束。再如一方向另一方传达了有关商业上的信息,或者发布了有关的价目表或商品目录或销售广告,但并没有明确地表明要与对方订约,也不是要约。由于要约具有订约意图,则意味着要约人愿意接受承诺人的后果,因此要约一经承诺,就可以产生合同,要约人要受到拘束。
第三,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要约人向谁发出要约也就是 希望与谁订立合同,要约只有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才能够唤起受要约人 的承诺。然而受要约人是否必须是特定的人?学者对此看法不一。我们认为,要约原则上应向一个或数个特定人发出,即受要约人原则上应当特定。为什么原则上应当特定?其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受要约人的特定意味着要约人对谁有资格作为承诺人的问题作出了选择,也只有特定才能明确确定承诺人。如果受要约人不能确定,则意味着要发出提议的人并未选择真正的相对人,该提议不过是为了唤起他人发出要约,本身不是要约。如向公众发出某项提议,常常是希望公众中的某个特定人向其发出要约。另一方面,如果要约的对象不能确定时,仍可以称为要约,那么向不特定的许多人同时发出以出让某一特定物为内容的要约是有 效的,这就可能会造成一物数卖、影响交易安全的后果。
第四,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4条,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所谓“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如果不能包含合 同的主要条款承诺人即难以作出承诺,即使作了承诺,也会因为这种合意不具备合同的主要 条款 而使合同不能成立。当然,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内容来加以判断。合同 的性质不同,它所要求的主要条款是不同的。所谓“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而 不能含糊不清,使受要约人不能理解要约人的真实意图,否则无法承诺。
只有具备上述四个要件,才能构成一个有效的要约。
综上所述,向他人发出的订立要约的意向请求也是为了讷讷狗狗更好的保障双方的利益,而在订立的合同当中也会写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出现了违反合同中约定的不规范行为,那么另一方就可以要求对方按照合同内容来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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