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随义务 的法律适用标准问题 ,是司法审判实践 中较为突出的难点问题。由于在合同履行和 法律层面上缺少完整认识,因此适用规则的认定标准不一而产生的裁判纷争并未消除。附随义务的适用应 在其他合同义务履行之后 ,其兜底补充作用可弥补任意性规范约定的瑕疵 ,违反附随义务的责任构成要件 与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相较具有特殊性,因此可认定为承担特殊的违约责任 ,而适用何种归责原则 ,则要以 法律对此义务所要求的严格程度以及对各方面利益保护的公正均衡为考量。
二、相关规定
随着经济发展,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对自身权益保护方面的需求日益增多。为满足当事人的此类需求,进而解决契约①履行方面所产生的问题,避免当事人的人身受到侵害、财产遭受减损,德国学者认为除却固有的给付义务以外,契约一方当事人应当履行附随义务用以保护相对人的固有利益。所谓附随义务并非德国传统民法中债法所固有义务关系群中的义务,更未被侵权法加以规范,如何在立法设计上对其予以正确规划是德国附随义务理论发展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由于德国民法并未设有一般规定,故要扩大侵权法的适用在操作层面上十分困难,于是立法者为解决实际问题转而求助契约法对其进行规定。我国为解决复杂的债之法律关系问题,学界在对附随义务理论尚无全面研究时,即将附随义务理论纳入到《合同法》规定中。②但是在附随义务理论的具体司法适用中,众多问题接踵而至。附随义务理论在我国司法中的适用面临着因理论适用不清导致的认定困难及法律后果不明等诸多难题。 本论文由导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组成。 导言部分主要介绍论文写作的背景和意义,主要包括了本文的研究对象、研究目的、研究思路、论文的写作方法以及实践上的意义。
第一章,“附随义务理论在司法适用中的问题检讨”。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列举,揭示附随义务理论在我国司法适用中主要存在如下问题:附随义务在义务群中地位
合同是平等主体直接,因为各自的真是意思表示达成的一个协议,合同也是权利和义务行使以及履行的媒介。附随义务,也是合同义务中的一种,对于一般的合同义务旅行起到了兜底的作用,或者说是补偿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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