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所有的合同在签订以后都会随着实际情况的变化,针对当中的某些条款适当的进行调整,也就是对合同进行变更。合同变更并不是一件复杂的事情,但变更的过程和其法律效力是有着紧密联系的。可能有少部分人员在生活当中不太了解,在我国可变更合同概念是怎样的?
合同的变更,是对原订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它是指合同在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之前,由于实现合同的条件发生变化,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一,被变更的合同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无效的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因而不存在变更问题。合同虽然合法,但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也不存在变更的问题。
第二,被变更的合同必须尚未履行或正在履行过程中,如果已经履行完毕,合同已终止,也不存在变更的问题。
第三,合同的变更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即在主体不变的条件下,对合同某些条款的进行修改或补充。广义的合同变更,除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以外,还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即由新的主体,取代原合同的某一主体,这实质上是合同转让。笔者认为,合同内容的变更,是当事人之间关系的某种变动,它是本质意义上的变更,而主体的变更,则是合同某一主体与新的主体设立债权债务关系,因而,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合同变更。 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在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全部履行之前,由于一定的原因,由当事人对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进行局部调整。这种调整,通常表现为对合同某些条款的修改或补充。如标的物数量的增加或减少、交货时间的提前、延期,运输方式和交货地点改变等都可视为合同的变更。
第四,合同的变更,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法律行为,因此,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合同的变更应达成协议,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五,在一般情况下,合同的变更必须双方协商一致,并在原来合同的基础上达成新的协议。合同的任何内容都是经过双方协商达成的,因此,变更合同的内容须经过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未经过对方同意,无正当理由擅自变更合同内容的,不仅不能对合同的另一方产生约束力,反而将构成违约行为。由于合同变更必须经双方协商,所以,在协议未达成以前,原合同关系仍然有效。如果当事人对变更的约定不明确,视为未变更。
(1)变更合同必须当事人协商一致,任何当事人不能单方变更合同,否则就构成违约。
(2)合同条款的任何变更都构成合同内容的变更。合间中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条款的变更都属于合同变更。
(3)有的合同变更还需履行批准、登记手续。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7条规定,中外合作者在合作经营期限内协商同意对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审批机关批准。
(4)合同变更的内容必须明确,否则推定为未变更,仍按原合同履行。合同当事人达成变更合同的协议后,按变更后的内容履行。
(5)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变更也并非是任意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的变更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或者后期双方经过协商以后,对没有约定清楚的内容在合同当中再自行添加补充。合同的变更肯定是建立在双方仍然处于合作关系的过程当中的,假使说双方的这种合作关系已经结束,自然就不存在合同变更这种情况了,而且合同变更是绝对不可以单方面操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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