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经济中,签署合同是最正常的法律行为,比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包合同等。一般来说,合同经过双方签字具备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无故违约。但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拒绝履行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那么,哪一方有权拒绝履行合同?针对这个问题,小编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哪一方有权拒绝履行合同?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合同法》第67条)。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在所不问。而狭义的抗辩权则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在现代民法中,学者对抗辩权有不同的定义。台湾民法学者洪逊欣先生认为,抗辩权是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尤其是拒绝请求权人行使请求权的对抗权。
二、构成拒绝履行合同须同时具备哪些要件?
1、须有合法有效的债务存在
这是拒绝履行的前提条件。如果没有合法有效的债务关系存在,就无所谓拒绝履行的问题。
2、须履行仍为可能
如果履行已陷于不能,则为履行不能,只有在可能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务人拒不履行 债务的,才构成拒绝履行。
债务人的拒绝履行的表示,或者是明示的,或者是以行为的方式为之。无论以何种方式,债务人向债权人所表达的不履行债务的意思都是明确、肯定的。
4、须债务人主观上出于故意
即债务人明知存在债务并且能够 履行债务而不履行。债务人的故意由法官依具体情事作出判断,无需债权人举证。债权人只须证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即可。
债务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债务的,才能构成拒绝履行。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是因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或者是因为所附条件未成就,或是因为债务履行期限未到,则为正当行使权利或有正当理由,不构成拒绝履行。
综上所述,我国合同法赋予了合同当事人很多权利,其中包括抗辩权。如果先履行合同一方违约,造成损失,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履行合同,这是抗辩权的具体表现。当然,拒绝履行合同要具备一定要件,比如双方存在债务关系、对方有合同义务没有履行、对方出于主观故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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