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是不可以占有改定占有的。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只有通过交付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才适用占有改定规则。不动产所有权转移、抵押权设立、地役权设立均不适用交付主义。根据物权公示性的原则,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应当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察知的方式表现出来,因此物权公示在不动产为登记,在动产为交付(占有转移)。而以占有改定取得的所有权移转,
第三人无从察知物权的变动,所以对于因信赖出让人直接占有动产这一事实状态,而与之交易的第三人就必须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加以保护。《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八条 动产物权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占有改定是观念交付的一种。财产出让人将其特定财产让与他人,同时又与受让人约定债权关系并依此仍保留对该财产实际占有的复合法律行为。占有改定通过让与财产的物权行为和约定占有的债权行为形成了双重占有:出让人对物的直接占有和受让人对物的间接占有;同时又意味着完成了两次拟制交付:基于物权变动的交付和基于债务(如租赁)履行的交付。这一过程虽不含有实际交付内容,但却具有物权变动和履行交付的双重法律意义。占有改定制度源自德 国民法,后为许多大陆法国家的民法所确认,它为现代社会民事活动提供了灵活便利的交易形式。
动产是指能脱离原有位置而存在的资产,如各种流动资产、各项长期投资和除不动产以外的各项固定资产。不动产是指实物形态的土地和附着于土地上的改良物,包括附着于地面或位于地上和地下的附属物。
1、移动性。动产其实也就是在脱离原有位置存在的。比如说像各种的流动资产、还有一些长期的投资和一些不动产以外的各项固定资产。不动产这种就是属于位置固定性,同时也是属于一种地理位置固定。比如说像土地,房屋、探矿权、采矿权等这些就是属于土地定着物,这种也就是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同时过种也是因为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属于不能分离的其他物。
2、个别性。动产一般来说也是没有什么特别的个性,都是普遍存在的。不动产可以说它都是有着它的独特性、异质性,同时还属于一种独一无二,包括位置差异、利用程度这些方面的差异、权利差异。
占有改定一般指的是对动产的所有权进行改变。意思也就是指的是在对动产的所有权进行转移的过程中,暂时由之前的出卖人暂时占有动产的所有权。
延伸阅读:
占有改定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留置权适用占有改定吗
占有改定规定是怎样的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是什么?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
土地所有权可以转让吗
不可以。《宪法》第十条 第四款规定 “ ...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有部分
共有部分是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核心重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