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法律制度中没有关于纪合同第三人选择权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五十八条 【行纪人的直接履行义务】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知道委托人的,可以选择委托人或者行纪人作为该合同的相对人,但行纪人与第三人另有约定除外;
(2)行经人和委托人共同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知道其委托关系的,应当由委托人对该合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人不知道其委托关系的,应当由行纪人和委托人共同对该合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1)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行纪合同属于有偿合同。
(3)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从事交易活动产生的权利义务由委托人承担;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从事交易活动产生的权利义务由行纪人自己承担。
(4)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综上所述, 这里无法准确介绍行纪合同第三人选择权的相关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行纪人跟委托人之间的关系,对第三人来讲,如果权益受损,其实第三人可以同时要求行纪人的委托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人知道委托关系的,权利义务的承担主体也可提前在合同中约定。
延伸阅读:
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
行纪人的主要权利:1、索取报酬的权利。2...
1、和解。和解是指当事人因合同发生纠纷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