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瑕疵担保,是指卖方应保证对其所售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并且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向买方就该标的物提出任何权利要求。该项担保责任源于罗马法,罗马法中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在第三人基于所有权,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等向买受人追夺标的物时,出卖人即应负担保责任。当事人对此有约定的,依约定承担责任;如无约定,出卖人只承担一般责任,即返还价款,买受人有损失时还可请求损害赔偿,出卖人的这一担保责任被称为追夺担保。
二、物的瑕疵担保
物的瑕疵担保,是指出卖人就其所出卖的标的物品质上所存在的瑕疵而负的担保责任,包括价值瑕疵担保,效用瑕疵担保及所保证的品质担保三种。价值瑕疵担保是指担保标的物无灭失或减少其价值的瑕疵,这里的价值指交换价值,不是使用价值;使用价值的担保属物的效用担保,品质担保是指出卖人应担保标的物具有其所担保的品质,合同约定或出卖人提供的关于标的物质量说明均可构成,如规格型号、性能、有效期等方面。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条件有以下三个方面:
1、瑕疵须于标的物风险负担转移时存在;
2、须买受人不知标的物的瑕疵;
3、买受人须于法律规定的或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瑕疵通知。
关于标的物品质的认定,首先以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为准,如未有明确约定,但出卖人提供了质量说明的,依该说明为准;当事人无约定或约定不明,且出卖人未提供任何相关质量说明,则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认定。即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不能确定的,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无国家、行业标准的,按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特定标准履行。
综上所述,关于物的瑕疵担保的法律效力,即出卖方违反品质担保义务应如何承担责任。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约定不明或无约定的,可协议解决;不能协议的,买方可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修理、更换、减价或退货等救济措施,买方有损失的可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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