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禁止和限制流通的动产
善意取得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促进财产流转。其前提是这些财产能够在市场上自由流通。如果转让的财产不能随便流通或只能在特定的主体之间流通,交易行为本身就违反了法律规定,善意取得自然不能保护和促进这一层次的财产流转,受让人无权要求适用善意取得。如转让毒品、剧毒物、爆炸物,倒卖国家不允许自由买卖的珍稀动物以及国家重点保护的文物等,都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二、须经登记才能转让所有权的动产
有些动产,由于其价值较大,对社会经济生活具有相当重要性,为了加强管理,法律对此特别规定转让时应履行一定的登记手续。这类财产主要是自行车、机动车辆等。公民或法人在买卖赠与这类财产时,须提供相应证明,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过户手续,法律关系才能生效。因此,通常不会发生无权转让而第三人又不知情的情况。
三、被查封的财产
财产被查封后,当事人的处分权受到限制,如将财产转让他人,将破坏查封的效力,划归债权人的债权,属于无权转让。因此,第三人即使是善意,也不应取得所有权。
四、盗窃物和遗失物
在各国法例上,盗窃物和遗失物一般都不能适用善意取得。罗马法规定,凡占有盗赃和遗失之物,不因时效消失,权利人无论何种情况都可提起回收之诉。其他如日耳曼习惯法、摩奴法典、汉谟拉比法典、我国法律等都有类似规定。近现代民法也贯彻了这一精神。但要指出的是,遗失物与盗窃物应有所区别。在某些国家,如德、日等国民法规定拾得遗失物的人可在一定条件下取得所有权。因此,这种情况下发生的转让属有权转让,不适用善意取得。
我国司法实践一般是不作区别,只要是盗窃物或遗失物,不论转让几手,所有人均可要求善意占有人返还。但是,这种做法受到理论上的反对。因为在复杂的商品交换中,受让人要判断出让人是否为真正权利人已属不易,更何况要判断财产是否属于盗窃物或遗失物。对此,我们认为,从精神文明建设和维护社会治安状况出发,对于遗失物和盗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是合理的,但也不能绝对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