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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各行各业都离不开合同,合同是合作之本,它具有法律效力,是合同签订双方的履行依据。合同的内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那么变更合同标的的条例有哪些呢?让律图的小编为我们深度解析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合同法》第五章对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做出了明确规定,然而我们今天要讨论的是合同标的变更的内容,它又是合同变更中的其中之一。
一、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在协商变更合同的情况下,变更合同的协议必须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任何一方不得采取欺诈、胁迫的方式来欺骗或强制他方当事人变更合同。如果变更合同的协议不能成立或不能生效,则当事人仍然应按原合同的内容履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当事人协商一致,是可以变更合同标的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对变更合同标的是有具体要求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如果没有履行法定程序,即使当事人已协议变更了合同,变更的内容也不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法律、行政法规对合同变更的形式未作强制性规定,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当事人变更合同标的的形式可以协商决定,一般要与原合同的形式相一致。如原合同为书面形式,变更合同也应采取书面形式;如原合同为口头形式,变更合同既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
三、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根据上述条例,如果当事人对合同变更标的内容约定不明确,那么这种变更失效,推定为未变更。如果双方当事人就变更事项达成了一致意见,变更后的内容就取代了原合同的内容,当事人就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内容履行合同。一方当事人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任意改变合同的内容,变更后的内容不仅对另一方没有约束力,而且这种擅自改变合同的做法也是一种违约行为,当事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通过《合同法》,我们得知,合同签订后,在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变更合同标的,但是依照法律规定履行法定程序,当事人要明确合同变更的标的内容,确定变更标的的合同形式。目前关于变更合同标的的详细法律规定还是很少的,希望上述解析的法律条款能为大家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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