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事件属不可抗力,我国法律没有作出具体列举式的规定。理论界将其划分为三类:(1)自然灾害。尽管随着社会科学技术的进步,人类逐步提高对自然灾害的预见能力(如预测地震、台风),但是,人类仍无法抗拒它。而且在现实生活中,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和生产,阻碍着合同的履行。(2)政府行为。合同当事人往往很难预见政府的政策,法律或行政措施的变化,若当事人在合同签订之后,政府颁布新的政策、法律或采取新的行政措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应免除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的责任。如政府干预、禁令、禁运等等。(3)社会异常事件。主要是指阻碍合同履行的一些偶发事件,如战争、罢工、骚乱等。
各国对不可抗力事件的规定,宽严不一。一般地说,将自然灾害、战争、严重的动乱和灾害性事故看成不可抗力事件是各国一致的,而对上述事件以外的人为障碍,如政府干预、不颁发许可证、计划变更、罢工、市场情况的剧烈变动,以及政府禁令、禁运行政行为等归入不可抗力事件则常引起争议。这种区别是由于各国法律传统、习惯和法律意识的不同而导致的。英美法系的各国一般将不可抗力条款称为“合同落空”条款,英国的法律和判例往往将下列情况作为“合同落空”处理:(1)标的物灭失;(2)属人合同的当事人死亡;(3)标的物不存在;(4)违法;(5)情况发生根本性变化;(6)政府实行封锁禁运和拒发进出口许可证。大陆法系一般将不可抗力条款归在“情势变迁条款不”之下。法国法院对以“情势变迁”为由要求免除履行义务的抗辩要求很严,一般不轻易接受。其判例认为,只有发生不可归咎于债务人的不可预知情况并使债务人在相当期间内不可能履行合同的障碍,才能解除债务人的履行义务。即使发生罢工、进出口限制、政府征用等意外事件,也要考虑具体的案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