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可以的;合同可以约定放弃诉讼权利。签订合同之前,是可以事先约定定放弃诉讼权利的。双方在签订合同之前是可以约定放弃诉讼权利的,这是双方的权利,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也可以放弃。
约定放弃仲裁和诉讼权利的合同,是指在民事纠纷发生后,当事人之间通过协商调解后,约定不再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的合同。此处排除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自行和解,即在法院的诉讼程序中,当事人以解决已经发生的民事纠纷为目的,就彼此间的争议作出妥协或者让步,而达成的诉讼法意义上的一种合意。对于这种约定,在法律实务界,不同的法律工作者有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这种约定是有效的,有的则认为是无效的,截止至目前,仍然没有定论。
部分法律工作者认为,这种约定放弃仲裁和诉讼权利的条款是有效的。首先,他们认为,这种约定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受《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调整。那么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只要这种约定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这种约定就不应该被认定为无效的。相反,根据意思自治原则的精神,在私法领域,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从法定。既然合同当事人约定放弃诉讼和仲裁权利,那么就应该得到法律的认可,应该是有效的。
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即当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自由地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也就是说,只要当事人在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进行处分时,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那么,这种处分行为是得到法律的认可的,受到法律保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