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2、格式条款具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3、格式条款具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无效(如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格式条款无效、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格式条款无效)。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所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为维护公平、保护弱者,法律法规对格式条款进行了限制。该条款通过为格式条款制定方设定义务的方式,从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规定了格式条款的订立规则,即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没有尽到提示义务或者拒绝说明的,该条款视为未订立:该条款不公平的,也视为未订立。
2、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3、格式条款提供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5、造成人身损害可以免责的条款无效。
6、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是订立格式条款的基本原则之一。
7、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
8、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的。
9、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同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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