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2、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3、在承诺期限届满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营业执照》。
1、具体步骤与说明
企业名称变更核准:企业名称预先/变更核准审核表→企业自拟新名称→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提交相关申请资料
5、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6、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先申报注册地工商部门,再提交市工商部门,再提交至国家工商部门;公司更名可以取地名,但需工商总局批准;公司新名称要和业务经营范围一致,必须有业务类型,具体事宜可向工商部门咨询。
7、工商局受理,发照: 公司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的,换发《营业执照》
8、时间要求: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三、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3、《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5、《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