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协议纠纷起诉管辖法院确定以及审判原则
1、把握好处理股权转让纠纷与坚持商法理念的关系,优先适用商法规则。把握处理好“内”与“外”的关系,坚持“内外有别”。股东与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纠纷属于内部关系;股东与债权人之间、公司与债权人之间的纠纷属于外部关系。股权的性质决定了股东处分自己的股权是必然涉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因此在处理股权转让纠纷中,首先要处理外部关系,然后再处理内部关系。
2、把握好适用公司法与适用民法的关系,优先适用商法规则,民法规则补充适用。把握好价值平衡与利益平衡的关系。快捷而低耗的高效率交易成为商事活动最重要的价值目标,必须在维护效率原则的前提下,以公司和其他权利人的利益为出发点,妥善地对公司诉讼案件进行审理。保持和维护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
当各方利益无法兼顾时,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取舍:当股东利益与债权人利益发生冲突时,优先保护股东利益;当股东之间利益发生冲突时,优先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3、把握好公司利益(股东优先购买权)与交易安全的关系。优先保护公司利益,即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人,在此情况下,应当在有限公司的封闭性与股东转让股权的权利之间进行协调。具体到当股东的优先权与交易安全冲突时,股东的优先权优于交易安全。而适度保障交易安全,无论是从现代社会日益关注动态交易安全的趋势上看,还是从商法天生的外观主义特性上说,维护外部关系秩序,保障交易安全,始终是我国商事立法包括公司立法在内的基本价值取向和目标,股东优先权制度也不例外。
上文中对股权转让协议纠纷起诉审判法院的确定及审判原则作了讲解。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主要有股权转让违约、股权转让合同因其它原因导致的无效和撤销、股权转让生效后因股权工商登记而产生的纠纷以及他人假冒股东签名导致的纠纷。您如有其它问题,可向律图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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