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大集体企业与全民企业或国有企业是不同的企业制度,是社会主义部分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企业,在一个集体范围内实现劳动者在生产资料占有关系上的平等和协作,是独立自主的,有自己的企业文化,所得收入也归集体企业,在经营管理和改制方面也有完全的自主选择权。虽有其独立自主性,但在确保社会稳定的前提下,大集体企业改制按照国家规定的硬性条件还是需要遵守的。那大集体企业改制按照国家规定的依据有哪些呢?
1.《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4.《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法》
5.《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规定:厂办大集体净资产不足以支付解除在职集体职工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差额部分所需资金由主办国有企业、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共同承担。其中,对地方国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50%;对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军工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100%;对中央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将根据企业效益等具体情况确定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可统筹用于安置厂办大集体职工。
由于集体所有制的特殊性,集体企业职工与企业之间具有双重关系,一是所有权关系,二是劳动关系。因此,集体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应当特别注意处理好存量资产处置和职工分流安置两大问题。
二、关于存量资产处置和人员分流的原则:
1.谁投资谁拥有产权。
2.尊重历史、着眼发展、因企制宜。
3.兼顾各方、充分协商、留有余地。
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依法操作。
三、关于职工分流安置的具体政策:
(1)改制分流过程中涉及资产定价、损失核销、产权变更等有关事项,参照财政部《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
(2)改制企业可用企业净资产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并按规定程序冲减净资产。
(3)改制企业的净资产可参照国企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各项支付和预留,剩余部分可向改制企业的员工分配。
(4)参照国家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改制企业占用的行政划拨土地,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需要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依法转让手续;需要改变用途的,应按照《划拨土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核定,改变后的用途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在依法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并向国家交纳土地出让金以后,允许将房地产项目的转让收益用于支付改制成本。
3.涉及职工分流安置和用于安置职工的资产处置等有关事项,要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四、关于参与集体资产存量分配的人员范围和决策方式
1.慎重处理集体存量资产的分配问题。存量资产应当由全体在职职工依法进行处置。
2.对于存量资产处置方案、企业改制方案、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由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3.依法通知有权参与存量资产处置的所有人员参加企业改制。
4.集体企业共同共有资产的所有者对企业改制方案拥有决定权,企业必须确保企业改制过程的公开、公正、公平,并依法定程序和政策操作。
综上所述就是关于大集体企业改制按照国家规定的依据。虽然大集体企业改制在实施过程中会遇到不同程度的困难,但只要明确改制方向,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则,做到以人为本,因企制宜,相信集体企业改制会收到显著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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