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被冒名者是姓名被盗用之人,因其实际并未出资,也并没有在公司章程上签字,其在股东名册上的签字也是被他人冒签,不符合法律规定,当然不能认定为股东。
冒名股东也不能认定为股东。冒名股东无非是为了规避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如果认定冒名股东为公司股东,不但违反法律规定,而且将助长恶意冒名行为。对公司的债务,应当由冒名股东承担无限责任。
对于冒名股东的问题,首先应厘清“冒名”与“借名”的区别,主要在于当事人在被登记为股东时是否知情或同意。被冒名者因不知情,且从未作出过持有股权的意思表示、实际不出资、不参与公司管理,而不应被视为法律上的股东。而被借名者(与实际股东为代持股关系),对其姓名被登记或被第三人使用的事实系知情,即便没有实际行使股东权利,其外观上也是具有股东身份的(显名股东)。两者区分的意义则在于承担责任的不同:被冒名登记为股东者无需对公司或公司债务人承担责任;而被借名股东,仍须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
一般来说,当事人主张系被冒名、不具有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会结合公司设立的背景情况、当事人的实际出资情况及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认定,如:
1、当事人是否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经营管理
如当事人已以实际行动行使股东权利或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即便是其在发现被冒名的事实后方有此行为,当事人则很难再以其系被冒名为由拒绝承担股东义务。
2、是否有实际出资行为
如当事人已有实际出资行为,则不再认定其系被冒名。且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往往会对当事人的自身经济情况进行考量,判定其是否有出资能力或出资意图。
3、与公司或其他股东有无联系
该种情况下,法院一般考虑当事人与公司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
综上所述,有人冒用他人名义投资入股,成为公司股东,这种行为是违法的,被冒用名义的人如果并不知情,没有实际出资,其并不是公司的股东,也不用承担什么责任。反而是冒名股东,因为其违法操作,如果造成损失要向公司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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