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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异议购买权行使条件是什么?

一、异议购买权行使条件是什么?

根据《公司法》第74条第1款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只要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就可以请求公司按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4、《公司法》第143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异议股东的股份收买请求权,但只限于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情形。

二、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从客体上看,无论是大陆法或英美法,优先购买权一般都以不动产作为客体。但依中国现行法,优先购买权客体亦及于共有的动产。因而对于一些无偿使用或者在动产上形成的物的用益关系,或因其为无偿使用,或因其标的为动产,价值较低,市场上较易获得,故无赋予其优先购买权的必要。

2、从优先购买权的适用范围看,法律应从上述价值目标出发,对优先购买权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予以明确限定。

3、对于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法律上应做出明确的规定,对于其行使的“同等条件”及“行使期限”法律上应做出明确且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从而减少因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产生的纠纷。

只有这样,优先购买权制度才能使保护先买权人特殊利益与鼓励交易、促进交易安全的价值目标同时实现,才能真正实现立法者对稳定秩序、增进效率、维护公平的追求。

综上所述,股东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员,履行出资义务的同时享有一定权利。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但是不分配利润或者公司合并分立需要股权转让的,股东可以行使异议优先权。原始股东有优先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利,这是对股东的一种回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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