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企业分为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和国有企业,那么不管在这些企业当中都会涉及到有关于所得税的问题,那么会涉及到我国税法问题和所得税法问题,那么企业所得税法条例是什么?在我国又有对于企业所得税上又有什么限制,或者是保护呢?接下来给大家进行详细的介绍。
第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释义」本条是关于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的计量标准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只规定了收入的取得形式可分为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但对于非货币形式收入如何确定价值则没有规定。而非货币形式收入的价值是其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前提,因此本条对此确定标准作出了规定。
本条是对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修改后形成的。原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的,其收入额应当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者估定。本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 九
第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释义」 本条是关于收入总额中“销售货物收入”的具体内容的规定。
本条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中“销售货物收入”的细化。企业所得税法只是将销售货物收入作为收入的一种形式,而未具体说明“销售货物收入”的含义,也没有列举“货物”包括哪几种类型。因此,在本条例中有必要回答这些问题。
原内资条例的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生产、经营收入”,是指纳税人从事主营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以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 十
第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本条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中的“提供劳务收入”的进一步细化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只是将“提供劳务收入”作为收入的一种形式,但未作具体说明。那么,企业所得税法中的“提供劳务收入”具体是指什么?”劳务”又主要包括哪些行为?这是本条所要回答的问题。
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生产、经营收入,是指纳税人从事主营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
在当今社会企业又是以一个可以控制经济命脉的关键因素之一,那么企业中企业盈利的一部分会给国家或者是企业个人都要进行交税,那么企业也会有自己的所得税,那么经过以上的介绍相信大家对于企业所得税法条例应该有所了解,希望以上文章能够帮助到大家,拓展自己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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