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真的是有好多人已经把公司法人习惯的看成了公司的最高权力代表者的,但是公司法人是由我们出钱创办的,法人不需要选举,在有些人口中的所谓的法人实际上在法律上的称谓应该是法定代表人。只有法定代表人在刚开始没办法确立的情况下,才会通过选举的方法产生,那么,公司法人选举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一、公司法人选举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可以通过股东大会以决议的形式,选举出法人的法人代表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的,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3、董事长的产生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4、不得担任董事以及法定代表人的情形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也就是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②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③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④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⑤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二、法定代表人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违反合同义务或法定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一般情况下,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就是企业法人的行为,因而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本企业/公司承担,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向第三人直接承担民事责任,由此,一般情况下,法定代表人只是向本企业/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的民事责任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法定代表人没有尽到谨慎、勤勉、忠诚、保密等义务,而向本企业/公司承担的合同责任。即所在的企业/公司可以要求其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义务。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义务。”
2、法定代表人在表见代理情况下,应当向本企业/公司承担的民事责任。在代表人超越权限,擅自以单位名义同第三人订立合同的,第三人不知道或不可能知道其超越权限范围的,符合《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表见代理的情形。此时,该法定代表人对外签订的合同有效,但如果给本企业/公司造成损失的,该法定代表人应当向本企业/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3、法定代表人同第三人相勾结,损害本企业/公司利益的,应当与第三人一起向本企业/公司承担连带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4、法定代表人作为企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其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一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是要在刚开始创办的时候登记法人代表时,可以有几个共同出资的股东共同投票来选举。实际上如果刚开始创办的时候出资人也比较少,比如说一共就是两个人合伙创办的,那法人代表两个人协商或者不是公司内部的人员来担任都没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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