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六条 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第九十七条 有单独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第九十八条 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二、特别法人的意义主要是什么
民法总则规定了特别法人的法律地位和其行使民事活动的权利和义务,让一些基层群众性组织能够更好的履行职能,为人民群众更好的服务。完善民法总则特别法人是国家法律体系更进一步的表现,也让民法真正能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切实的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
根据《民法总则》第四节特别法人第九十六条本节规定,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是特别法人。
三、法人资格
依《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成立。包括设立宗旨、目的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其组织机构、设立方式、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要求,其成立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财产是指法人财产、经费与法人的规模相适应。特别法、单行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理论上“法人资格”的要件关键在于具备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是相对于民法上“自然人”的概念提出的,是法律所创设的主体。法人与自然人的区别在于法人不具备自然人所享有的如人格权等一系列专属于人身的权利。
如果说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法人资格后也是可以办理法人登记的,那么在办理法人登记时也是需要经过相关机关的核准登记后才可以获得法人资格,同时法人也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同时也是要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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