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工业城市,国有企业占的比例较大,其影响着地方经济的发展。国有企业的所有权是国家或者集体的,在很多时候享有比较优惠的政策,当然,国有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也要遵守法律规定,不能搞特权,不能开展非正当竞争。公司法是针对企业的基本法律,那么,公司法调整国有企业吗?下面我们一起跟随小编了解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只调整两类企业法人
一、有限责任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如果国有企业属于这两类性质的企业法人,就应当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叶》的调整,反之则不受其调整。新《公司法》共十三章二百一十九条,原法中只有二十余条内容未变。其他条款内容均有所添加或删改。新法条款数量略有减少,但立法体系与法律结构更为合理严谨。
新《公司法》的立法理念更为适应市场经济之需要,体现了鼓励投资,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精神,取消了诸多不必要的国家干预的条款,废除了股份公司设立的审批制,减少了强制性规范,强化当事人意思自治,突出了公司章程的制度构建作用,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对股东权益的保护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国有企业有哪些类型?
1、单纯公益性质的国有企业。这类国有企业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功能,应赋予强制性社会公共目标,没有经济性目标。也就是说,它们不以盈利为目的,其作用是直接提供公共服务,以社会和谐和稳定为惟一目标。
2、公益性与竞争性并重、以公益性为主的国有企业。以社会公共性作用为主,经济性作用居次。这类企业主要是国有性质的自然垄断企业和部分资源类企业,前者通过收支平衡来保证公众福利的极大化,应该采取国有独资的形式;后者则通过资源供求和价格机制来保证资源的有效利用,应该以国有控股为主,但应允许民营资本进入。
3、公益性与竞争性并重、以竞争性为主的国有企业。这类企业基本发挥经济性作用,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其首要目标。通常情况下,它们不直接提供公共服务,而是通过向国家财政上交股息和红利,间接提供公共服务。不过,在特殊情况下,也直接承担部分社会公共性职能。对于这类企业,国家应该逐步放弃绝对控股地位,采取相对控股形式,部分甚至可以实施完全民营化。像中国建材,采取国有市营的方法便是成功的探索。
4、竞争性的国有企业。没有任何强制性社会公共目标,经济目标居绝对地位。如果它们自觉提供公共服务,那是它们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应该予以鼓励和支持。如果政府强制性地让它们承担部分公共职能,则政府必须按可比价如数给予全额补偿。通过这种参股,可以谋求提高国有资产的实力,进而加强对关键领域的控制和带动作用。
通过上文,小编告诉了大家公司法调整国有企业吗。国有企业只要是有限责任企业和股份有限企业,都受到公司法的调整。国有企业在经营的时候,从设立、合并、增加注册资本、变更法定代表人等,都要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执行。如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企业会受到行政处罚,甚至被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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