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股东可以出任公司出纳,公司法人代表的直系亲属等不能担任财务主管或财务负责人,而财务主管或财务部门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能担任出纳,俗称管账的不管钱,管钱的不管帐。这里股东当会计不是会计法规定的需要回避的情况可以做会计。
二、股东大会的职责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方向性的指引);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 11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1)第一百条 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特别决策事项(第122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在一年内购买、出售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只要是满足条件的股东都可以担任公司的出纳,但是在一般情形之下,公司的股东是不会担任公司的任何职责的。而是会聘请那些有能力的主体管理公司,股东只需要在年底参与分红即可。对于那些担任公司出纳的股东,也可以获得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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