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事,法律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个体工商户应当每年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年度验照,登记机关将对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和上一年度经营情况进行审验。登记机关将未按照规定履行年度报告义务的个体工商户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
《个体户工商条例》
第十四条
登记机关将未按照规定履行年度报告义务的个体工商户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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