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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基金会章程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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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慈善基金会也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慈善基金会不仅有免税等好处,而且享有良好的品牌效应作为机构的软实力。作为福利性机构,国家自然也相应地规定了更高的设立门槛,那么,国家对于设立条件之一的慈善基金会章程是如何规定的呢?律图小编为您解答。

一、慈善基金会概念

慈善基金会,是指具有一定组织性的个人、企业,无偿为弱势群体筹集资金的组织。

根据性质不同,慈善基金会分为两种形式:公募和非公募,企业的慈善基金会形式属于后者,即基金会没有向社会筹集捐款的权利。

二、慈善基金会成立条件

根据性质不同,慈善基金会分为两种形式:公募和非公募,企业的慈善基金会形式属于后者,即基金会没有向社会筹集捐款的权利。按照国务院2004年6月1日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八条,企业慈善基金会成立的条件如下: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固定的住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相应文件要求。

三、慈善基金会章程范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为MM省MVM市SS慈善基金会

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地方性基金会

第三条、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MVM市行政区划内,募捐的对象是:MVM地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及个人。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宗旨:发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倡导“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社会风气,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__佰万元。原始基金来源于发起人的一次性捐赠。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MM省民政厅。

第七条、本基金会的住所:MVM市XX街XX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是:

(一)筹集帮扶慈善款。接受法人、自然人及社会组织等捐赠,组织各种募捐活动,多渠道、多形式筹集帮扶慈善资金;

(二)慈善帮扶救助。主要对生活困难的本市人员的生活给予帮扶救助、对遭遇突发性事件的困难人员给予救济援助,发挥对社会、企业和主管部门救助的重要补充作用;

(三)公益互助援助。组织热心帮扶慈善事业的职工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四)组织交流与合作。同国内外慈善公益机构及有关部门、团体开展交流和友好往来,学习先进经验、开展合作业务;

(五)弘扬慈善事业。利用多种宣传形式,大力开展“企业公民”运动,弘扬慈善之风,倡导工人阶级团结互助精神,促进慈善友爱社会风气的形成。

(六)规范管理基金。根据本基金会的章程,规范、完善本基金会的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好使用好本基金会所募集的资金。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九条、本基金会理事会由5至25人组成。

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条、理事的资格:

(一)热爱慈善工作这项公益性慈善事业,认同本基金会的宗旨,关心和支持本基金会的工作,并志愿为本基金会慈善事业做出贡献的职工和社会知名人士;

(二)具有较强的公共利益责任意识,能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地参与本基金会的管理工作;

(三)为本基金会做出重大贡献或捐资的单位代表或个人。 第十一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四)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五)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理事享有本基金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理事有权参加理事会的所有会议。理事有权对会议提交理事会讨论的文件草案或其它材料提出质疑,并要求秘书长或受委托起草该文件草案的起草者作出说明。理事在理事会议上可以充分发表意见,对需要表决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二)理事有对本基金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有权调阅本基金会的有关文件,询查本基金会的有关工作情况。

(三)理事应当了解本基金会的宗旨和本基金会开展各项活动和项目的运作方式,熟悉有关非营利组织的法律规定。

(四)理事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执行理事会的决议,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完成本基金会所交办的工作,维护本基金会及其理事会的利益。

(五)理事应当按时出席理事会会议,并为议题准备意见,积极提出相关建议或意见。

(六)理事应当了解本基金会的基本情况和需求,动员社会力量拓展资金来源渠道,为本基金会的发展贡献力量。

(七)理事应当积极参加本基金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维护本基金会的宗旨和声誉。

第十三条、理事会是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

用计划;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本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定期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如由理事会1/3以上的理事提议时,必须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如理事长不能召集会议时,应指定一名副理事长召集和组织

会议。若理事长、副理事长不适宜召集时,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理事会会议召开前,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时方为有效:

(一)本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帮扶活动;

(四)本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

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本基金会设立由3名监事组成的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本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九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可由本基金会的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本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

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监事和未在本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本基金会获取报酬。担任理事和监事的现职公务人员不得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

理事承担本基金会指派的特殊工作时应给予适当的补助,对其必要的开支由理事长或由理事长授权的财务主管批准,可以在本基金会列支。

第二十二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及其近亲属与本基金会利益关联时,应当主动回避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本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三条、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基金会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秘书长由理事会聘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理事会聘任。 第二十四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或为本基金会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正常开展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本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本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本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六条、本基金会理事长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本基金会发生违反《本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本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基金会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秘书长在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理事会批准的年度公益活动计划,组织开展各项慈善活动;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在理事会通过后组织实施;

(四)拟订本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决定;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报理事会审批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审批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受理事长、副理事长委托处理相关事务;

(十)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发起人捐赠:原始基金由发起人一次性捐赠;

(二)政府财政资助:本基金会存续期间,力争每年度向MVM市财政局申请资助______元人民币;

(三)组织募捐的收入:由本基金会面向社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开募集;

(四)理财收入:通过管理本基金会基金购买国债、存款利息等理财方式所取得的收入;

(五)委托理财收入:本基金会委托金融机构对本基金会基金保值增值的收益;

(六)其他收入。

第三十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本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基金会组织的募捐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对于捐赠人与本基金会签订了捐赠协议明确约定了捐赠款项的具体使用条件时,本基金会将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用途使用。

基金会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本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作为本基金会的收入。

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的资金和物资主要用于本基金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活动是指一次性捐赠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募捐活动以及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的募捐活动;

(二)重大投资活动是指一次性使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活动。

第三十六条、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进行管理,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公益事业的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条、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时,应当向社会公

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其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本基金会应当给予及时准确的答复。

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本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本基金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且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四)其他理事会认为应当审定的会计资料。

第四十四条、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时,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本基金会按照《本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

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本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八条、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

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捐助给MVM市______援助中心;

(二)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类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本基金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经×年×月×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基金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综上所述,根据国家《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国慈善基金会章程的条例大同小异,书写时可参照范文,根据实际情况编撰。章程是一个机构的内部行为准则,是机构发展的基础,特别是慈善基金会作为中国规模较大、扶助弱势群体最多的公益组织机构之一,其章程更是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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