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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出资方式规定是怎样的

公司出资方式规定是怎样的

按照《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丶货币。设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流动资金。以支付创建公司时的开支和启动公司运营。因此,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二丶实物。实物出资一般是以机器设备、原料、零部件、货物、建筑物和厂房等作为出资

三丶知识产权。所谓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传统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和着作权。

四丶土地使用权。

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股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后向公司出资而使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另一种是公司向所在地的县市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批准后,通过订阅合同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公司依照规定缴纳场地使用费。前者为股东的出资方式,但必须依法履行有关手续。

从这个规定可以看,与原公司法相比,有这样几个变化:

(1)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合并为知识产权;

(2)列举式表述改变为列举式与概括式相结合的表述,由此原来五种法定的出资方式改变为更多的可以自由选择的出资方式;

(3)可以自由选择的出资方式需要符合必要的条件,这个条件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所谓非货币财产,理论上一般是指除了上述列举的以外,还包括证券或权利等,如:股票、债券以及其它具有财产价值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通常是指不符合前述条件的非货币财产。有的不能用货币估价,有的虽然可以估价,但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

作为股东出资的财产,应当是公司生产经营所需要的财产,或者是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财产。它们都是可以用货币评估作价并可以独立转让的财产,无论从我国的实践和其他国家的规定来看无不如此。原规定的五种出资方式过于刚性,不利于公司吸引各种投资者投资入股,不利于资本市场的正常运作。同时,为保证公司资本的确定性,防止以价值不确定的财产向公司出资可能带来的风险,法律、行政法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作出例外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公司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公司出资方式,规定中是有着四种方式的,并且对于每一个出资的方式按照其规定都是对公司有着益处的,这也是公司分股的参考点。对于出资方式的不同,那么在后续的分股等情形中,各个出资人的收益分红等,都是将出资的多少作为参考,不过现在一般都是资金入股等股东可以作为大股东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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