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第一、货币
设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流动资金。以支付创建公司时的开支和启动公司运营。因此,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实物
实物出资一般是以机器设备、原料、零部件、货物、建筑物和厂房等作为出资。
第三、知识产权
所谓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传统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
第四、土地使用权
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股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后向公司出资而使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另一种是公司向所在地的县市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批准后,通过订阅合同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公司依照规定缴纳场地使用费。前者为股东的出资方式,但必须依法履行有关手续。
第五、劳务和信用出资
有些大陆法系国家,还允许股东以劳务和信用出资,但仅限于无限公司,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而有限责任公司和股分有限公司则不允许股东以劳务和信用出资.
如<<德国股份法>>规定:"实物出资或实物接收只能是可以确定经济价值的财物;劳务不能算作实物出资或实物接收."与大陆法系国家相比,一些英美法系国家对于股东的出资方式规定得较为灵活.
如<<美国示范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可以认可发行股票,为此而收受价金,该价金包括一切有形或无形财产,或是能使公司享有利益,这包含现金,付款证书,已提供的劳务,提供的劳务的合同或公司的其他证券."
我国<<公司法>>虽未明确禁止股东以劳务和信用出资,但从其列举的股东出资标的来看,我国不允许股东以劳务和信用向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公司法的规定需要自己多加注意有关规定,只要自己学会合理的处置,就可以认筹有关的资金注入,但是此类行为肯定是存在风险性,自己需要多加留意,尽量减少自己程序的操作失误,但是最为重要的实是有关的当事人需要学会的积极的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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