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强制性规定
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2、对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事项的强制性规定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3、对召开临时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强制性规定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4、对股东会、股东大会召集和主持程序的强制性规定
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5、对股东大会决议的强制性规定
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6、对董事长履行职责的强制性规定
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二、公司法是什么时候颁布的?
公司法是指规定公司设立程序、组织机构、活动原则及其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从狭义上讲,公司法是指1993 年12 月29 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05 年10 月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订,自2006 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在现实生活当中,公司法做出了一些强制性的规定,就意味着这一些规定的话就必须要履行的,否则的话这个公司就不能够成立,比如说对于公司内部的章程,它所需要做出的一个确定的话,就包括公司的名称,还有就是注册资本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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