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报承包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第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
第三,承包方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农村承包经营权证登记。
第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申请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请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第五,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领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给承包方。发包方不得为承包方保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名称和编号;
(二)发证机关及日期;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六)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承包农村土地的,发包方基本上都是村委会,在签完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之后,村委会有义务给承包方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对于承包方来讲,承包的土地的类型不同,承包期限也不一样,具体在承包合同中都写得很清楚,承包方和发包方都应该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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