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法》认缴与实缴区别有哪些?
认缴出资额是指公司各股东承诺应向公司缴纳的资本数额,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之和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就是公司的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应该在公司章程里明确记载。
实缴出资额就是各股东按照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实际缴纳的出资额。
2014年3月1日前公司注册登记既要登记注册资本(认缴额)也要登记实收资本(实缴额)。公司法修订后公司注册只登记注册资本,不再登记实收资本,所以注册登记时不要验资报告了。这是登记制度的改革,过去是"实缴登记制",实缴资本到位才能登记设立。现在是"认缴登记制",股东认足出资额就能登记设立。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是两个概念,不能混淆的。而且无论是"认缴登记制"还是"实缴登记制",股东都要"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二、股东各出资方式的注意事项
(一)现金出资要注意什么问题?
以货币资金出资,无需进行任何评估作价,并且公司可运用该货币资金购买所需要的财产物资、专利技术,用于投资及支付各项费用、偿付债务,具有极大的财务灵活性。同时,货币资金出资一般不会出现出资溢价问题,可以简化财务处理手续。因此,货币资金是出资者所采用的最普遍、最直接的出资方式,也是企业最愿意接受的出资方式。对此,股东在采取货币资金出资的方式时,应注意如下的事项:
1、资金来源
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予以认定。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根据前述规定,在审查出资货币资金的合法性问题上,应注意审查出资人资金来源的合法性,一般情况下,应注意:
① 出资来源于另一企业解散所分取的财产,该企业是否依法清算;
② 出资来源于其他企业分得的红利,出资人是否依法缴纳所得税;
③ 出资来源于拆借资金,是否履行资金拆借的合法手续;
④ 出资来源是否为违法所得或不当得利;
⑤ 出资人对出资来源是否具有处分的权利,是否包含其他人的部分权利(例如共同财产的其他共有人等),或是否存在被限制处分的情况。
2、出资成本
汇率折算和手续费将可能增加出资的成本。如以非本位币出资的,则需要按照规定的汇率折算为本位币,但由于汇率存在不稳定性,出资在汇率折算过程中将会发生损失,增大资本投入。另外,由于银行转账出资需要手续费且各银行的手续费收费不一致,外币现钞出资存人银行亦需要支付手续费。因此,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折算汇率和手续费的承担可避免出资的损失和纠纷的发生,降低出资不足的风险。
当出资人的实际出资额超过章程所限定的数额时,企业应当将其转为临时负债,并与出资者及时沟通,作出归还或其他处理的决定。
3、办理手续
根据新法,各出资人按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别投入资本金的,分别提供银行出具的进帐单原件。各出资人应当按各自认缴出资的出资时间足额缴纳资金。此外,出资人必须为章程中所规定的投资人。
因此,股东在银行临时帐户投入资本金时,须经由自己账户划出,或者以现金交割,在银行单据“用途/款项来源/摘要/备注”一栏中注明“投资款”或“出资款”。
《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在不少国有企业中,土地使用权是其拥有的最具价值的资产,并成为其股份制改造和组建公司时最重要的出资标的。在中外合资企业中,土地使用权亦成为中方投资者最为经常和普遍的投资形式,中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合作条件、外方以资金投入作为合作条件则成为这种企业的重要法律特征。
由于土地使用权在我国的规定复杂,因此,以土地出资在公司实务和司法实践中也显得相当地复杂。一般而言,需要注意如下事项:
1、出资条件
在我国,土地是一种十分特殊的财产,只有国家和集体组织才能作为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因此,任何企业对土地享有的权利仅为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当企业以土地出资的时候,所称出资的标的是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
第二,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是国有土地,而且经过有偿出让。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能够作为财产权进行转让的只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因此,若以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外投资,则必须先将集体土地通过“招拍挂”途径变为国有土地。其次,在我国仍然存在一些历史沿袭下来的国有土地无偿划拨给国有企业使用的情况,对于这些从国家无偿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依法是不能作为出资使用的,必须先向国家补交土地出让金。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存在被认定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风险。
也就是说,土地使用权必须是干净的,没有抵押权之类的权利负担,否则就可能被其他权利人追索而在财产价值上发生贬损,甚至完全失去投资的价值。这种存在权利瑕疵的权利将使投资者或股东的出资变得不实,违反公司法所确定的资本确定原则,在内部会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在外部则会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出资人以设定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存在被认定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风险。
2、履行方式
交付和产权登记是土地使用权出资行为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除了将土地实际移交给公司外,还需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过户登记。应只有经过登记,公司才能取得真正的、完整的、排他的土地使用权,出资人才完全履行了其出资的义务。
实践中,只实际交付土地而未办产权登记或只办理了产权登记而未实际交付土地的情况相当普遍,都属于出资义务的部分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未交付土地意味着出资人对公司财产的占有,损害着公司的财产利益。未办产权登记则意味着出资人对土地权利的保留、公司对土地的占有和利用缺少法律的效力以及随时有可被追索的风险。
3、税费成本
企业以房地产进行投资的,在计算投资人纳税额的问题上,根据不同税种其处理有所不同。
也就是说,公司法修订之后,股东们只要根据公司的章程认缴属于各自的出资额即可,不再需要出具验资报告。虽然法律对于股东的出资条件规定有了一定的放松,但在公司设立之时,股东仍然需要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合理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