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能以分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吗?
分公司是与总公司相对的概念,是指从业务上、组织上接受本公司管辖的公司。分公司在法律上不具有独立的财产、独立的意思机关、独立的名称,不能独立承担责任,所以不具有法人资格。分公司不是独立的公司,不具有公司的组织形式,也无须按公司设立的要件去设立。分公司没有自己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也没有自己的法定代表人,只有总公司任命的经理作为分公司的负责人。
但分公司作为一种相对独立的公司经营机构,仍具有经营的能力和资格。为此,分公司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订立合同,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加诉讼。虽然分公司不是民事主体,但却可以成为签约的主体和诉讼主体,分公司完全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约并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和应诉。只是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财产责任,对分公司的债务,在其资不抵债或无力清偿时,应由其总公司承担。
所以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的内容中的有关说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分公司其实就是总公司下属的一个机构而已,但是分公司只要有营业执照就可以和他人进行签署合同。这是总公司赋予分公司的相关权利。但是分公司在签署合同的时候,必须要仔细查看该合同,是否有违反分公司和总公司相关事业范围内的活动问题。